案件描述
原被申请人吴三把,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015年9月1日枞阳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并于同日被释放送往安徽省*民医院约束治疗。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吴*把强制医疗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枞强制医疗字第00003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被申请人吴*把的法定代理人吴*不服,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吴*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决定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吴*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吴*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申请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复议人吴云龙,男,汉族,1952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农民。系被申请人吴三把的法定代理人(父亲)。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鸿
代理审判员钱泽民
代理审判员刘映红
书记员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