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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伪证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于2013年9月,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办理犯罪嫌疑人余*(女,33岁,湖南省人,已判刑)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过程中,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办案民警提供一份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编造余*有哺乳期内幼儿的事实,帮助余*开脱罪责。后被查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1、余*、张的证言、长沙*幼保健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文件鉴定书、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法制观念淡薄,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蔡*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朝刑初字第730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蔡,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12月19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小军

  • 书记员解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