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清涧县某镇学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
被告清涧县某镇学区,住所地清涧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马*,该学区校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某
书记员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