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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清涧县某镇学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清涧县某镇学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清民初字第00310号
  •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

  • 被告清涧县某镇学区,住所地清涧县某镇

  • 法定代表人马*,该学区校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某

  • 书记员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