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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瓷厂与上海**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1)闵经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司)委托代理人裴*、郑*,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以下简称电瓷厂)委托代理人潘*、郭*,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总公司(以下简称潮*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8日,潮*司与住*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潮*司因承建电瓷厂金工车间及锅炉房等工程所需,向住*司租赁施工周转物资,潮*司承建该项目中尚欠住*司租赁等费用计人民币568,791.31元,此笔租赁费待电瓷厂结算付清;自2000年6月起,潮*司每月向住*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如有逾期,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潮*司承担责任。同年9月18日,潮*司又与电瓷厂签订付款合同一份,约定:电瓷厂至合同签订日止,尚欠潮*司工程款人民币632,500元,电瓷厂应自2000年10月份开始付款,每月支付人民币5万元,直至付完为止。合同签订后,电瓷厂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30日,不定期、不等额地共向潮*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5,000元,至今尚欠潮*司工程款人民币327,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支付其人民币277,500元,付款方式为: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每月2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27,500元在2002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

二、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如有一期未按上述付款期限付款,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可按人民币277,500元全额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5.98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5.98元,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负担;

四、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93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代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汉阳路471号。

  • 法定代表人楼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裴关然,该公司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郑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瓷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车沟桥。

  • 法定代表人王*,该厂厂长。

  • 委托代理人潘经镛,该厂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郭田锦,该厂工作人员。

  • 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法定代表人魏*,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楚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 案由:代位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峰

  • 代理审判员王峥

  • 代理审判员赵喜麟

  • 书记员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