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54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6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女,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胡富源
书记员李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