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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4)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欧*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5日以来,被告人黄*某、林某某、欧*某某伙同黄*扑、黄*东、刘**、柳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西官浔里50号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以赌“九点”的方式供人参赌,并从中“抽水”营利。其中,被告人林某某、欧*某某均为赌场股东,被告人黄*某负责招揽人员过来赌博,开车接送赌场人员,收取“水钱”,并给黄*东、柳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同年11月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在厦门市厦门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永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厦门市厦门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林某某、欧*某某于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城、黄*东、刘**、黄*扑、柳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欧*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此前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再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欧*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因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与开设赌场,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属于次要或者辅助的,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刑初字第45号
  •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林某某,男,24岁。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

  •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阿*”),男,31岁。2000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

  •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男,25岁。2006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 辩护人张**、黄**,福建**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树

  • 人民陪审员林建炜

  • 人民陪审员刘芳

  • 书记员郑弦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