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薛**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薛*退在仙游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设置赌博机,于2013年9月25日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庆明
代理审判员王长生
代理审判员李启昌
书记员许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