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5131元,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颜庄镇下北港村。
法定代表人:马培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万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绪宝,该单位执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
委托代理人:陈祥英,莱芜市智高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琴
审判员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任晓兰
书记员王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