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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限公司与安阳市**责任公司、安阳万**责任公司、安阳**有限公司、范**、孙**、孙**、张**、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责任公司、安阳万**责任公司、安阳**有限公司、范**、孙**、孙**、张**、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龙民二初字第76-1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系该公司职工。

  • 被告安阳市**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 被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董事长。

  • 被告安阳市共发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 被告范**,女,汉族。

  • 被告孙**,男,汉族。

  • 被告孙**,男,汉族。

  • 被告张**,男,汉族。

  • 被告张*,女,汉族。

  • 被告张**,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小新

  • 审判员张小桢

  • 人民陪审员辛修波

  • 代理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