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责任公司、安阳万**责任公司、安阳**有限公司、范**、孙**、孙**、张**、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阳市**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共发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被告范**,女,汉族。
被告孙**,男,汉族。
被告孙**,男,汉族。
被告张**,男,汉族。
被告张*,女,汉族。
被告张**,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小新
审判员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辛修波
代理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