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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有限公司与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与被执行人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三维公司称:2011年9月26日依本公司申请,贵院第一顺位查封了葛*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湖滨路18号碧瀛谷B16幢(产权证号为吴**第00061850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2年12月21日,贵院作出(2011)茅*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赔偿本公司4127071.73元。该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十堰**民法院经银川**民法院委托,对(2013)银民商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并裁定以物抵债,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银川市**担保中心(以下简称银川担保中心)。本公司已向十堰**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但该院却置之不理而严重违法。贵院作为执行法院,应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向本公司分配应得的财产,但贵院不仅没有实施该执行行为,反而欲解除查封,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利。请求对侵犯本公司的解除查封行为停止执行;尽快将执行标的物分配给本公司;对银川**民法院(2013)银民商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

经审查:2011年9月26日,本院经**公司申请,作出(2011)茅*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书,对葛**、葛*已抵押给银**中心的涉案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2012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1)茅*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向三**司赔偿损失4127071.73元。

2013年2月17日,三**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民法院受宁夏回族**人民法院委托,依据(2013)银民商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即银**中心与宁夏赛**限公司、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葛**、葛*已抵押的涉案房屋。本院在2013年8月28日及2014年8月21日连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续查封。2014年12月20日,湖北省**民法院作出(2013)鄂十堰中执字第00120-2号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按照第三次流拍价856万元抵偿给银**中心,并终结(2013)银民商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4月24日,湖北省**民法院函至本院,要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2015年5月27日,本院按湖北省**民法院的函示,作出(2013)鄂茅箭执字第0035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川担保中心对已抵押的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北省**民法院裁定按照第三次流拍价将涉案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抵偿给银川担保中心后,已无剩余价值,本院不应再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因此,本院按湖北省**民法院的函示,裁定解除查封的执行行为合法。三**司要求参与分配及不予执行银川**民法院(2013)银民商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均不应向本院提出。综上,三**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十堰市**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40号
  •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茅箭路48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 被执行人葛*。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海清

  • 审判员张雄

  • 审判员陈亚明

  • 书记员徐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