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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万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万**提出反诉。2015年4月9日,原告聂**(反诉被告)、被告万**(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反诉被告)、被告万**(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万**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含反诉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683号
  •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聂**(反诉被告),建设项目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骞,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万**(反诉原告),无固定职业。

  • 委托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爱民

  • 审判员冯小平

  • 人民陪审员杨平连

  • 书记员章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