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万**提出反诉。2015年4月9日,原告聂**(反诉被告)、被告万**(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反诉被告)、被告万**(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万**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含反诉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聂**(反诉被告),建设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骞,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反诉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爱民
审判员冯小平
人民陪审员杨平连
书记员章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