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纳采暖费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卫新荃。
被告:马**。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钰
书记员谢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