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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责任公司与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纳采暖费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民初字第1989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

  • 委托代理人:卫新荃。

  • 被告:马**。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钰

  • 书记员谢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