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魏**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焉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焉耆**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镇新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明,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系原告公司业务主管,现住新疆。
被告魏**,男,汉族,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邓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