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退赔款76400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张*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欣**公司申请执行标的764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书退赔北京**有限公司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欣**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12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潇审判员马元凯审判员刘恩水
书记员孙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