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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醴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肖*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8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2刑更151号
  • 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抢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肖*,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红

  • 审判员周继祥

  • 审判员敖云

  •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