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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为向范*甲索取旧欠债务,至大田县均溪镇集美路某巷某号原范*甲住宅楼下并电话要求范*甲下楼解决,范*甲在电话中声称不在家,柳某某不信并在一楼大声叫喊。后柳某某返回家中携八角锤、菜刀各一把再次至原范*甲住宅楼下,在电话联系范*甲未果后,柳某某脚踢一楼铁门并持八角锤敲打致铁门凹陷损坏。时原范*甲妻子曹某某被迫下楼开门以阻止柳某某对铁门的破坏。门开后,柳某某不顾曹某某阻挡径直走上五楼并将房门反锁声称要等待范*甲。期间,柳某某又打电话给范*甲,但范仍不现身,为逼迫范*甲出现,柳某某使用八角锤砸坏餐桌椅并扔下楼。后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干警接到曹某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因*某某拒绝开门,民警只能爬窗进入进行劝导,柳某某情绪激动持菜刀欲自杀,经民警及在场群众劝导,并在范*甲表示同意对账后,柳某某方离开现场。

经大田**证中心鉴定,被损坏餐桌椅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885.5元。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赔付被害人曹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吴某某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大田**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八角锤、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条、离婚协议书、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结合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八角锤、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刑初字第280号
  •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育喜

  • 人民陪审员叶清城

  • 人民陪审员林凤涪

  • 书记员杨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