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沧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沧源县**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此我院建议公诉公机作变更起诉处理。2015年12月1日,公诉机关致函同意该案作变更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作出变更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将该案作变更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沧源县**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地址沧源县勐甘梅林园。
诉讼代表人段**。
辩护人段**,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家住鹤庆县,现住沧源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因被沧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立昌
审判员马燕
人民陪审员白成云
书记员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