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碾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罪犯梁**系职务犯罪。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梁**,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现在黑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敖丽静
审判员石玉芳
代理审判员田鹤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