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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碾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罪犯梁**系职务犯罪。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齐刑执减字第2260号
  • 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梁**,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现在黑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敖丽静

  • 审判员石玉芳

  • 代理审判员田鹤

  •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