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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黄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保全费867元,共计人民币1826元,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余民一初字第910号
  •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监护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骏、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

  •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

  • 被告黄某某,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

  •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春林、易根明,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宝刚

  • 人民陪审员周春娟

  • 人民陪审员易凤娥

  • 代书记员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