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保全费867元,共计人民币1826元,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骏、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春林、易根明,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宝刚
人民陪审员周春娟
人民陪审员易凤娥
代书记员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