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温*诉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后,原告温*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温*。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英
代理审判员韩小利
人民陪审员张成贵
书记员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