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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人民政府诉冶某某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政房补决(2014)27号行政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称,由于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了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对民和县自由街以西、巴州河以东、西大街以南、南庄子村面积为77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共526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房屋评估机构无异议。经征收部门入户实测,认定被征收人可予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259.49平方米,结构为混合一等、三等和砖木二等,使用性质为住宅和其他。经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为203691元。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以及《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民政房补决(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如下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03691元,土地补偿款23985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15443元,搬迁费1338元,过度费21120元,共计265577元。(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玉龙新天地1号楼86.28平方米、94.48平方米或2号楼122.45平方米、124.49平方米套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价款。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将依法提存。二、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被执行人称,我家庭有11口人,又有两个残疾人,补偿过低。要求给三套房子,一大两小,再给铺面一间维持生活,另给装修费80万元。

经查明,由于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了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对民和县自由街以西、巴州河以东、西大街以南、南庄子村面积为77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共526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房屋评估机构无异议。经征收部门入户实测,认定被征收人可予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259.49平方米,结构为混合一等、三等和砖木二等,使用性质为住宅和其他。经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为203691元。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民政房补决(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冶某某接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于2015年1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东政复决字(2015)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民和县人民政府民政房补决(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民和县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冶某某房屋进行征收,经评估后作出民政房补决(2014)27号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冶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评估,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拒绝签订征收协议。申请机关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以及《民和高级中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的民政房补决(2014)2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房补决(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民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审查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冶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行非执字第52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沙德林,该县县长。

  • 委托代理人韩冀皖,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 被申请人冶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华

  • 审判员冯英

  • 审判员王艳

  • 书记员吕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