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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启**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1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33229.24元,逾期加处罚款33229.2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98元。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未行执字第00178-2号
  •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枣园西村23-1号。

  • 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相家巷111号。

  •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执行长范江

  • 执行员李小勇

  • 执行员谢宇

  • 书记员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