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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指令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蓬*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蓬溪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遂检公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本案符合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蓬溪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遂中刑抗字第1号
  • 法院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滥伐林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胡子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蓬溪县红江镇马岩村12社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