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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冯*甲、冯*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冯**、冯*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盐民初字第782号
  •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汉族,住宁夏盐池县。

  • 被告冯**,男,汉族,住宁夏盐池县。系被告冯**的父亲。

  • 被告冯**,女,汉族,住宁夏盐池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建宝

  • 书记员张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