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告尹**,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珍
书记员叶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