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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尹**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民初字第1147号
  •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 被告尹**,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玉珍

  • 书记员叶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