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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郝**等与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郝**、郭**与被告王**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郝**、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重字第6号
  •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系河北科**限公司股东。

  • 原告郝**,系河北科**限公司股东。

  • 原告郭**,系河北科**限公司股东。

  • 被告王**,系河北科**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端

  • 审判员田家富

  • 人民陪审员王文英

  • 书记员耿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