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宁波**开发区良朝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术开发区良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甬仑知初字第112号
  •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宁波**开发区良朝食品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20660404205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 经营者:胡**(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001211921)。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傅赛君

  • 代书记员方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