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好**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
法定代表人许*。
委托代理人姜磊。
被告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10E。
法定代表人赵*。
审判人员
审判员巫霁
书记员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