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周**与华润**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诉被告华**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70-1号
  •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孟*,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陶建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莹

  • 书记员欧涯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