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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辽宁筑**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辽宁筑**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于民二初字第02787号
  •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车库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 被告:辽宁筑**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 法定代表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彦艳

  • 书记员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