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贪污、职务侵占、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蒋**非法所得196992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蒋**不服,以其不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上诉理由向**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蒋**贪污、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起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至案发,家住岳西县。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储**,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祖琴
审判员方国松
代理审判员刘婷婷
书记员於笑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