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仇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8月6日晚,被告人李*甲到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李圩村李西组一条东西方向河流两侧,采用电筒照射、网兜猎捕的方式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23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甲捕获的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2015年8月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甲到沭阳县潼阳镇阴平居委会十组728号胡*家中销售青蛙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野生青蛙238只,所扣押野生青蛙被公安机关放生。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抓获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证人胡*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放生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猎捕的青蛙被放生,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农民。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春花
代理审判员丁立
代理审判员徐二海
书记员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