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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款有限公司与季*、南通艾**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通市通**款有限公司与季*、南通艾**限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严**、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六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严**等达成执行和解,并订立了执行和解及债务加入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执字第03045号
  •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花园路288号。

  • 法定代表人姜**,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竹云、姚慧(实习),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季菊。

  • 被执行人南通艾**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崇川区任港路41号。

  • 法定代表人季菊。

  • 被执行人南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新三十里居八组1幢。

  • 法定代表人季菊。

  •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园区。

  • 法定代表人严**。

  • 被执行人严**。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季敬飞

  • 审判员施卫冲

  • 代理审判员卫立山

  • 书记员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