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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东富**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济民五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济民五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35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女,1963年5月28日,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 被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忠东

  • 代理审判员陈明

  • 代理审判员王齐亮

  • 书记员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