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济民五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济民五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女,1963年5月28日,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忠东
代理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王齐亮
书记员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