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9)寿民初字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陈**。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燕翔
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