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闫希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闫希娜驾驶鲁NXXXXX号小型客车一辆。
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女,汉族,原住址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闫**,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淑玲
书记员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