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李*,女,汉族,住胶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盛磊
书记员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