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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00年9月8日入监狱服刑。2002年10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1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5月29日、2009年7月30日、2011年10月25日、2014年4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减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103.33分,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罗**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1刑更393号
  • 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罗**,现在广西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秋娟

  • 审判员农克新

  • 审判员张黎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