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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白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鲁*龙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吉林**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将鲁*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09年12月、2013年9月将鲁*龙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符合减刑1年5个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吉03刑更331号
  •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绑架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鲁**,男,1967年2月5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林

  • 审判员高振洲

  • 审判员李大卓

  •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