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白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鲁*龙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吉林**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将鲁*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09年12月、2013年9月将鲁*龙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符合减刑1年5个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鲁**,男,1967年2月5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高振洲
审判员李大卓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