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西宁某某机电设备商行。
经营者:王某某甲,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王某某丙,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冶**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育宁
书记员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