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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5民初233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西宁某某机电设备商行。

  • 经营者:王某某甲,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王某某丙,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冶**甘肃分公司。

  • 负责人:苏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育宁

  • 书记员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