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孔*、王*(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反诉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9号,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孔*(反诉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亚男
审判员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书记员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