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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孔*、王*(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信浉民初字第1625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反诉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9号,住信阳市浉河区。

  • 被告孔*(反诉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 被告王*(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 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亚男

  • 审判员潘航宇

  •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 书记员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