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文物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4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称,双方之间为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长沙**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其提交法院的证据显示,本案为长沙市文物商店与上诉人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出租门面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属于湖南省**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邓*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文物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附590号(一、二、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訸
审判员向丹
审判员肖志红
书记员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