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规定。2、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四、七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二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提供的户口册、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且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天津市河东区,因此,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司宇腾,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霜。
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喜君。
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健
审判员安丽霞
代理审判员李冬梅
书记员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