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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王**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毕**因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毕**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王**赔偿其全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计8702.6元;王**应向毕**赔礼道歉;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第一,毕**从未对王**之妻主动示好,因此,毕**对本次纠纷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故王**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费用。第二,王**对毕**的人格、名誉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害。本案中,王**对毕**的人身造成了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毕**对双方的纠纷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王**和毕**各自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第二,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对毕**的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毕**要求王**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毕**关于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津高民申字第0773号
  •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砚丽

  • 代理审判员刘震岩

  • 代理审判员赵博

  •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