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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赤民初字第393号
  •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庭

  • 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