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农民。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庭
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