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丁一为与被告永嘉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堡二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陈**、丁一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丁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丁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原告: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衍良。
被告:永嘉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若
书记员邵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