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的收入12020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叶**,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代表人金**,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世清
书记员范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