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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与王**、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栗*与被执行人王**、韩*、王**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韩*、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在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法执字第1639号
  •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栗燕。

  • 被执行人王**。

  • 被执行人韩*。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执行长王进军

  • 执行员孙建梁

  • 执行员赵新刚

  • 书记员付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