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栗*与被执行人王**、韩*、王**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韩*、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在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栗燕。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韩*。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执行长王进军
执行员孙建梁
执行员赵新刚
书记员付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