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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被告张*均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甲随被告张*生活,抚养费自理;原告每奇数月第一周星期五放学后将小孩从学校领走,星期一上课前将小孩送回学校。

三、存放在原被告各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四、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无民初字第01547号
  •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胜军

  • 书记员范炯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