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宣良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与被告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故原告赵*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

二、冀B号牌福克斯轿车一辆归原告赵*所有;

三、坐落于唐山海港开发区泰和小区101栋1门501室的房屋一套及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归被告王*所有。

四、债务10万元由被告王*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750元,调解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港民初字第142号
  •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无业。

  • 被告:王*,唐山钢**任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宣良密

  • 书记员刘晓雪